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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发布日期:2019-10-10 浏览:926 收藏:2

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的意义:
    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要求和预防、处理事故的能力。
    2.安全培训的目的:
    (1)通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通过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技术知识水平;
    (3)通过安全培训提高干部的安全管理业务水平; 
    (4)促进技术知识的更新。 
    3.法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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