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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发布日期:2019-10-10 浏览:829 收藏: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1.编制要求:
      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签: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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